Saturday, November 17, 2007

魚香茄子當日菜 五十嵐敗訴

魚香茄子當日菜 五十嵐敗訴17/11/2007


魚 香 茄 子 、 獅 子 頭 、 青 紅 蘿 蔔 老 火 湯 , 都 是 日 本 料 理 嗎 ? 將 軍 澳 一 商 場 內 的 五 十 嵐 日 本 料 理 店 , 被 業 主 指 被 告 違 反 租 約 售 賣 非 日 本 菜 式 , 早 前 入 稟 要 求 收 舖 。 審 訊 時 業 主 拿 出 照 片 , 力 證 店 方 實 「 掛 羊 頭 賣 狗 肉 」 , 但 店 方 仍 堅 稱 賣 的 是 日 本 菜 式 , 結 果 法 官 昨 日 頒 下 判 詞 逐 點 駁 斥 , 並 判 店 方 敗 訴 。 法 官 指 雙 方 爭 拗 的 都 是 香 港 市 面 最 常 見 的 菜 式 , 根 本 毋 須 勞 煩 烹 飪 專 家 , 單 憑 常 識 便 可 分 辨 菜 式 的 「 國 籍 」 。
原 告 為 涉 案 店 舖 的 業 主 南 豐 紡 織 有 限 公 司 、 亮 田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、 Cloud For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、 金 德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、 錦 豐 製 衣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、 樂 財 有 限 公 司 及 萬 保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合 稱 原 告 ) ; 被 告 是 由 德 福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的 五 十 嵐 日 本 料 理 ( 下 稱 被 告 ) , 全 港 共 有 七 間 分 店 。 高 院 法 官 昨 日 裁 定 被 告 出 售 非 日 本 菜 式 違 反 租 約 , 下 令 被 告 需 在 七 日 內 把 在 將 軍 澳 廣 場 二 樓 美 食 廣 場 的 舖 位 , 交 吉 予 被 告 , 並 賠 償 原 告 的 租 金 損 失 。
業 主 拿 出 照 片 頂 證 被 告 案 情 指 被 告 在 ○ 四 年 十 二 月 與 原 告 簽 訂 三 年 租 約 , 經 營 日 本 料 理 , 月 租 三 萬 九 千 元 。 因 美 食 廣 場 還 有 六 間 食 肆 售 賣 不 同 地 方 菜 式 , 故 原 告 對 各 食 肆 售 賣 的 食 物 有 嚴 格 限 制 , 核 准 菜 式 被 收 錄 在 租 約 附 件 內 , 如 售 賣 其 他 食 物 便 屬 違 約 。
原 告 屬 下 的 管 理 公 司 , 在 ○ 五 年 底 巡 查 發 現 被 告 「 偷 賣 」 其 他 如 魚 香 茄 子 、 豆 豉 排 骨 、 芙 蓉 蛋 等 中 國 菜 式 ; 此 外 有 部 分 日 式 料 理 , 亦 屬 未 經 批 准 售 賣 。 經 發 信 警 告 無 效 後 , 原 告 於 去 年 四 月 入 稟 控 告 被 告 違 反 租 約 , 案 件 於 今 年 九 月 審 訊 。 當 時 管 理 公 司 員 工 曾 作 供 指 , 曾 將 原 告 出 售 違 約 的 食 物 拍 照 作 證 , 至 於 被 告 的 執 行 董 事 則 供 稱 否 認 出 售 違 約 菜 式 , 並 強 詞 指 照 片 中 的 食 物 亦 屬 日 本 料 理 。
法 官 昨 在 判 詞 指 被 告 一 方 的 作 供 言 詞 閃 縮 , 尤 其 是 當 原 告 拿 出 照 片 為 證 後 更 甚 , 對 於 被 告 一 方 的 解 釋 , 法 官 逐 樣 駁 斥 ( 見 附 表 ) 後 , 直 指 被 告 的 證 供 , 恍 如 將 一 些 明 顯 不 在 租 約 菜 單 內 的 食 物 , 隨 便 蓋 個 日 本 名 字 了 事 。 法 官 又 指 被 告 出 售 的 菜 式 , 都 是 香 港 每 個 美 食 廣 場 都 有 的 普 通 菜 式 , 毋 須 專 家 作 供 已 可 分 辨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A 860/20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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