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毅力 力筆從心:維持原判 — 判刑ABC
過去幾天,「有病好人」怒摑警員一案發展峰迴路轉,由她被主審法官從輕發落,到律政司提出覆核,繼而原審裁判官阮偉明再維持原判,律政司現已決定上訴,廣大市民都期待看劇中這「好人」會有怎樣的下場。
對於她的判刑結果,僅被輕判1年感化,當中更有3個月是到美國接受戒酒治療,實在讓人費解。要知道,法律精神就是公義,公義不單要做得到,還要在程序上讓公眾看得見,這就是所謂的「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,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」。法官在審案的過程中,需要根據法律及事實去決定被告是否有罪,任何的疑點,利益都將會歸於被告。
這案件中,那位有病的「好人」認罪後,主審裁判官便會啟動感化報告及醫療報告,去判斷量刑準則。根據香港法律,法官在量刑時須衡量犯人的年紀、家庭及個人背景,還有最重要的4大量刑原則:
1. Retribution (懲罰) – 量刑是否反映犯人的過錯,又是否得到相等的量化懲罰。
2. Deterrence (制止) – 量刑能否產生殺雞儆猴的阻嚇作用,令社會上的秩序得以保持,也警告其他壞分子不要以身試法。
3. Prevention (預防) – 透過監禁將犯人遠離社會,從而不會再干犯同樣,甚至更嚴重的罪行;也透過懲教去改變他的犯罪行為與習性。
4. Rehabilitation (修復) – 透過感化官的報告,去協助犯人,特別是年輕、有家庭問題,或背景上值得同情的,讓他有一個重生、更生的機會。
在上述的邏輯及量刑指引下,法官在判案過程中理應撇除感情因素,用公平、公義去判斷量刑的起點,是否需要即時收監,或透過Suspended Sentence (緩刑)去達至恰到好處的懲罰?如果干犯並入罪多於一條法例,應要同期還是分期執行?可是明顯地,這案件在原審量刑上並未有依從上述的4大原則,特別是檢控專員指出被告在感化報告內顯得未有悔意,堅持指摘警員犯錯,故此更沒理由對她施以輕判。襲警其實是一個嚴重的罪行,因為執法人員是代表法律,也代表法治的精神。在履行職務上受到襲擊,不論在英國還是香港的案例中,監禁都是必然的量刑起點。這次的案例、判決和量刑,對我們司法的公正及公義,起了一個重要而深遠的影響。如果案件在覆核後仍未能得到合理判刑的話,未來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,所遇到的襲擊必然會直線上升;那些沒有被警告的「猴子」便有樣學樣,那些抗辯的律師,也必然用這個案例的量刑為參考。
香港人不會因他是權貴而非置她於死地不可,相反,若被告是一名窮人,3次犯案而又沒有悔意,濫用灰色地帶,我們的良知與公義還是會一樣的站起來,表達我們的失望。我們香港的核心價值、繁榮背後的基石,是在於行政、立法與司法3權分立,法治的精神必須做到公平、公正與公義。香港要繼續繁榮,抓緊優勢,不能只單顧經濟上的創建,而是要先鞏固好我們最重要的基石 - 司法制度的公正。
如果大家希望認識多點關於香港法律的原則,可以在圖書館或售賣法律書籍的書店,參考一本名為《Sentencing in Hong Kong》的書,作者是I. Grenville Cross及 Patrick W.S. Cheung,這是一本經典及具權威的著作。
後記:
在律政司要求案件作重新覆核審訊後,再由原審法官自行作出檢討,這樣的做法,就等如小學生自己作了一篇文章,老師叫你從頭再改一遍,看看有甚麼錯漏。如果他改,即證明了他當時的疏忽;如果他不改,又能證明司法的獨立性,並不是受傳媒或輿論影響。
裁判官阮偉明所堅持的判決,完全則重於醫療報告的結果而並不重視上述的量刑4大原則,對於他覆核後的原判,我是可以理解,但卻仍與各位一樣,同樣「O」了嘴,難以置信。
每日金句:人生不在乎擁有甚麼,只在乎做過甚麼。
黃毅力
(筆者棄警從商,創立自己的商業堡壘,過去十年,遊學四方、拜訪名師;曾就讀於中大EMBA、哈佛商學院、INSEAD牛津管理課程及中共中央黨校,著有《職場求生必殺技》,《創意教兒》等書。逢周一至五見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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